(2016)川1824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与王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王玉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1008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营业场所四川省石棉县先锋乡松林村二组。负责人:黄婕。被告:王玉凤,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与被告王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王玉凤已将借款转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学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