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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夏某危险驾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339号被执行人夏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X月X日,高中文化,陕西省武功县人,住武功县苏坊镇尧庄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7XXXX4915。本院在执行旬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的(2016)陕0429执339号被执行人夏某危险驾驶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该罚金已上缴国库,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3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健审 判 员  张 瑜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苑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