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金芳与张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芳,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芳,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李金芳与张超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第三项确定,被执行人张超应赔偿378559.08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金芳。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超在本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仍在监狱服刑。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7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