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蔡路与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局、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路,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局,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167号原告:蔡路,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居住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道2号。法定代表人:罗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平,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24街220号。法定代表人:易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华,公司员工。原告蔡路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水务局、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蔡路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路负担。审 判 长 : 谢 红人民陪审员 : 刘 理人民陪审员 : 雷 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