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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与北京健安利康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北京健安利康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6212号原告: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东里7号,组织机构代码10152382-0。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世奇,男,1975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立君,女,1963年8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东里**号。法定代表人:王富贵,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与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之委托代理人胡世奇、徐立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永内东街东里×号楼三层21间房屋以及淋浴间、操作间和1层房屋2间腾空予原告;3、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包租房屋租金15万元及滞纳金1.5万元;4、按每月2.5万元支付2015年5月起至实际腾房时止包租房屋租金,并按10%支付滞纳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11月与北京市崇文区医学会健安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东里×楼3层21间客房以及淋浴间、操作间和1层值班室2间包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每年包租费26万元,分4次给付。供暖费1.8万元由原告负担,如遇取暖费调整,增长部分双方各负担50%;如不按时交纳房租,按未交天数的10%支付滞纳金,超过1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2012年3月,北京市崇文区医学会健安医院申请注销,由非营利性变更为营利性,经卫生局批准北京市崇文区医学会健安医院变更为北京健安利康医院,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2015年经过原告讨要,被告给过一笔钱。后未再支付,故诉至本院,希望判如所请。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日,原告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甲方)与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包用甲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东里×楼3层21间客房以及淋浴间、操作间和1楼2间值班室,租期自200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租金每年260000元,分四次支付,实行先行支付,每季度初付该季度包房费,每月18700元,每月月底交下一个月租金。根据协议书,乙方不按时交纳房租,除按规定交纳房租外,并按未交天数房租的百分之十交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房屋。2011年,双方协商口头变更了包租费标准。北京健安利康医院每月向原告支付房租标准调整为25000元,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被告拖欠房屋15万元未付。2015年4月20日,被告缴纳了3万元房租,此后未再支付。另查,北京市崇文区医学会健安医院于2012年2月27日变更为北京健安利康医院。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于2014年4月2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之后因故未能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房屋租赁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并未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原告与北京健安利康医院签订的合同,北京健安利康医院应当按期支付房屋租金,现北京健安利康医院拖欠租金,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支付滞纳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并要求北京健安利康医院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与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北京市东城区永内东街东里×号楼三层二十一间房屋及淋浴间、操作间、一楼两间值班室腾空交还原告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三、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支付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五年三月拖欠的租金十二万元及滞纳金一万二千元;四、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崇文永东旅馆按每月二万五千元标准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四月起至实际腾房时止包租房屋租金,并按百分之十标准支付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0元,由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毅兵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张 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