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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河南展业浩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展业浩源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650号原告:河南展业浩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国强,总经理。被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留欣,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平顶山市卫东区康复街5号院1号楼16号。居民身份号:41040319580529051X。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展业浩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展业浩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98.5元,由原告河南展业浩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梦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