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986号原告: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贵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明,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敏,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