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志慧与孙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慧,孙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慧,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晨光小。被执行人孙玉春,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301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玉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玉春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全部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鸿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