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笑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笑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70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笑天。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笑天伙同他人到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一小区门口,盗走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某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逃离。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黄笑天被挡获到案,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和扣押一件作案时所穿衣服。经鉴定,盗窃所得电动自行车价值1500元。被告人黄笑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笑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黄笑天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笑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7月28日,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黄笑天尿液呈吸食冰毒阳性结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笑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黄笑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笑天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笑天有吸毒恶习,可酌定从重处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笑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黄笑天将违法所得向被害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