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民终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景学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景学东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终2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组织结构代码:70093155-1。法定代表人:吴素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燕,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学东,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学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6)冀032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景学东投保的冀C×××××号车辆,投保单中注明的新车购置价及保险限额均为70920元。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其中车辆购置价为85800元,并推定投保车辆全损,车辆残值作价为10000元,车辆损失为77471元。该评估结论缺乏理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原审判决采信该评估结论认定投保车辆损失为77471元,该认定超出了保险限额7092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6)冀032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跃文审判员 刘 京审判员 潘秋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