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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459号之一

冯华明与冯华杰、崔惠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华明,冯华杰,崔惠芬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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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华明,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冯华杰,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崔惠芬,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执145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冯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华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华杰在中国工商银行13×××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4.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