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华明,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冯华杰,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崔惠芬,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执145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冯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华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华杰在中国工商银行13×××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4.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