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蒋丽丽、蒋子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丽丽,蒋子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210号申请人:蒋丽丽,女,汉族。被执行人:蒋子川,男,汉族。本院(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子川所有的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此财物设定权利负担,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