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银霞与罗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霞,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保116号申请人王银霞,住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罗锋,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银霞与被申请人罗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银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世纪新村花园小区瑞欣苑1单元*室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银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锋(罗锋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世纪新村花园小区瑞欣苑1单元*室。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罗锋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璟审 判 员 何军红人民陪审员 贾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维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