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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银霞与罗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霞,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保116号申请人王银霞,住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罗锋,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银霞与被申请人罗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银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世纪新村花园小区瑞欣苑1单元*室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银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锋(罗锋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世纪新村花园小区瑞欣苑1单元*室。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罗锋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璟审 判 员  何军红人民陪审员  贾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维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