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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晓东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执67-5号被执行人马晓东,男,汉族,现正在服刑。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商中刑二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晓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缴纳罚金100万元。本院刑二庭于2016年8月25日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执行局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晓东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同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转来其个人收入现金人民币724600元,后又积极联系其朋友班某代其交纳剩余罚金275400元,共计10000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中刑二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罚金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卫东审 判 员  郭 冬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