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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汉玲、程桂生等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汉玲,程桂生,周汉铭,周汉勤,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特31号申请人:周汉玲,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系死者周辛田之二女。申请人:程桂生,男,193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系死者周辛田之夫。申请人:周汉铭,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系死者周辛田之长女。申请人:周汉勤,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系死者周辛田三女。申请人:程群,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系死者周辛田之四女。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汉玲与程桂生、周汉铭、周汉勤、程群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杏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汉玲与程桂生、周汉铭、周汉勤、程群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嘉兴市秀洲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周辛田因病于2016年2月1日病故,其名下持有的《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6375股,经五方申请人确定为遗产。二、经五方申请人协商,自愿同意周辛田名下持有的《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6375股,由申请人周汉玲全额继承,相关的义务由申请人周汉玲承担;其余四方申请人自愿放弃对死者周辛田名下持有的《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6375股的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杏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