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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瑞龙与陈德民玉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龙,陈德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375号原告:李瑞龙,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陈德民,男,1966年5月18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原告李瑞龙诉被告陈德民玉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受理。李瑞龙诉称:2010年,陈德民向我购买价值20000元的玉米。2013年1月20日,陈德民向我出具拖欠20000元玉米款的欠条。我多次向陈德民催要拖欠玉米款,但陈德民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陈德民立即偿还拖欠玉米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李瑞龙起诉时提供的陈德民身份信息查无此人,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瑞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预交300元),退还给原告李瑞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明文审 判 员  金银实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靖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