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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熊云华申请执行董保云、谭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云华,董保云,谭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瑞执字第216号申请人熊云华。被申请人董保云。被申请人谭生林。关于熊云华申请执行董保云、谭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云华据以生效的(2015)瑞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30994.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董保云、谭生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保云、谭生林所有的位于瑞丽市瑞柠路**号**栋**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证为:瑞房权证瑞丽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瑞国用(2014)第**号】的房地产进行司法评估、拍卖程序。经本院立案庭依法委托保山中信司法鉴定所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并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委托德宏州宏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李波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531000元(大写:伍拾叁万壹仟元整)的最高价竞得。根据本案与(2015)瑞执字第1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分配方案,两案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531000元(大写:伍拾叁万壹仟元整),扣除两案的执行费人民币13962元,所剩余款项为517038元。申请执行人罗玉仙所占债权比例为37.5%,申请执行人熊云华所占债权比例为62.5%。综上,按照两个申请执行人所占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如下:罗玉仙:517038元×37.5%=193889.25元;熊云华:517038元×62.5%=323148.75元。现申请人熊云华还未满足的债权为人民币407845.69元,该案因处置被执行人董保云、谭生林名下房地产后,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执字第2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杨 坚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