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王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王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568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被告:XX,男生于1966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王春霞,女,生于1969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王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案件受理费3837元,减半收取1919元,由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冯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