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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王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王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568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被告:XX,男生于1966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王春霞,女,生于1969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王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案件受理费3837元,减半收取1919元,由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冯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