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卫辉市順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順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229号原告卫辉市順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温丽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卫东,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卫辉市順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順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