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第6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显庆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显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第6948号罪犯孙显庆,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四年四月六日作出(2004)昭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显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显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显庆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孙显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显庆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二年零三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罪犯孙显庆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显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显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