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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培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培宣,王丽丽,潘立新,叶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84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翁奕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燕、叶成雷。被执行人方培宣,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潘立新,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叶玉青,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小额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方培宣、王丽丽、潘立新、叶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50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方培宣偿还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000元,期内利息3200元及逾期罚息(其中8000元的从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4日止,192000元的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款交本院转付;二、被执行人王丽丽、潘立新、叶玉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王丽丽以最高保证金额2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潘立新、叶玉青以最高额2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查询瑞安市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潘立新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瑞新北路XX号房产,该房产抵押于徐兰兰,已于(2016)浙0381执3556号案中移交处置,暂未变现,如有尚余案款本案将参与分配;其余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查询瑞安市车管所,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决定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方培宣、王丽丽拒不申报名下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对该两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并布控,暂未抓获。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8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