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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穆宝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穆宝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202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柳园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07145640。负责人:郑学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森,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穆宝秋,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端工商经检处字[2015]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穆宝秋罚款人民币7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4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认定书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穆宝秋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作出的端工商经检处字[2015]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其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作出的端工商经检处字[2015]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小茵审判员  伍 健审判员  杨力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楚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