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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5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常永新与河南万亨茂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杨晨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新,河南万亨茂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杨晨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5043号原告常永新,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河南万亨茂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19层1907室。法定代表人韩启华。被告杨晨露,女,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受理原告常永新诉被告河南万亨茂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杨晨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常永新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