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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白文英、白文江与刘亚娟、白德全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英,白文江,刘雅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024号原告:白文英,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辽宁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文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辽宁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收诉讼文书等。被告:刘雅娟,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文英、白文江与被告刘雅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永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白文英、白文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文英、白文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英、白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判员 曹永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