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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守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守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滴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鸡西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法定代表人王艺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金守玮,男,46岁,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守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鸡西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鸡西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明代理审判员  温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洪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