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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6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颜卫与苗通、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卫,苗通,苗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6180号原告:颜卫,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苗通,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苗建飞,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颜卫与被告苗通、苗建飞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颜卫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颜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