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耿忍言与西安建业石料有限公司、陈国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忍言,西安建业石料有限公司,陈国珠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226号原告耿忍言。被告西安建业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国珠。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忍言与被告西安建业石料有限公司、被告陈国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忍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