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钟志锋、吴艳艳等与卢永军、谢群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锋,吴艳艳,卢永军,谢群英,钟翔斗,廖春燕,王天骄,廖九英,王天杰,廖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钟志锋。申请执行人吴艳艳。被执行人卢永军。被执行人谢群英。被执行人钟翔斗。被执行人廖春燕。被执行人王天骄。被执行人廖九英。被执行人王天杰。被执行人廖香英。申请人钟志锋、吴艳艳与被执行人卢永军、谢群英、钟翔斗、廖春燕、王天骄、廖九英、王天杰、廖香英关于生命权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志锋、吴艳艳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