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影、陈再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影,陈再浪,刘维敖,孙吕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陈小影,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再浪,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刘维敖,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孙吕概,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3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影、陈再浪、刘维敖、孙吕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小影、陈再浪、刘维敖、孙吕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小影、陈再浪、刘维敖、孙吕概缴纳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陈再浪、刘维敖、孙吕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365.5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小影、陈再浪、刘维敖、孙吕概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小影、陈再浪、刘维敖、孙吕概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陈再浪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被执行人刘维敖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均已在本案中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小影、陈再浪、刘维敖、孙吕概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9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