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朋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翁宏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朋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翁宏莉,周加展,屠士兴,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朋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台湾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加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翁宏莉,女,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被执行人:周加展,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屠士兴,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街道。法定代表人:翁宏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朋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翁宏莉、周加展、屠士兴、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朋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翁宏莉、周加展、屠士兴、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对外均负有较多债务,名下均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翁宏莉提供��押的房地产已由本院评估、拍卖,并以15357600元成交,但竞买人需办理贷款,暂无法马上支付拍卖款。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朋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及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另行抵押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家查封,翁宏莉、周加展名下的房地产另行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判员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家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