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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白存礼与王治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存礼,王治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白存礼,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治发,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存礼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治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治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白存礼支付工程款594620.34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8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