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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刑初195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6年2月5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朱某多次在其位于衡东县城关镇芙蓉园14栋302室的出租屋内收受曹某、罗某、陈某、林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报给上线王代珍(音译,在逃),从中获取投注金额的1%至10%不等利润。经查,被告人朱某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或微信等方式收受曹某、罗某、陈某、林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三十余期,收受投注金额共计5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通过下线曹某(另案处理)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10万余元。被告人朱某于2016年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朱某患有××。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某收受他人投注记录本、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疾病诊断书;证人曹某、陈某、林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现取保候审。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芬芬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人民陪审员  吴松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狄津宇校对责任人:刘芬芬打印责任人:狄津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