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芳敏与范祝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芳敏,范祝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098号申请执行人谢芳敏,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范祝桥,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芳敏与被执行人范祝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184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20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