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军与郭玉平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军,郭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杜军,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河区。被执行人郭玉平,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生,住磴口县。案由: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杜军诉郭玉平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磴纳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杜军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执字第1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