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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由庆玲与吴爱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庆玲,吴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由庆玲,女,1952年7月20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吴爱琴,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由庆玲与被执行人吴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