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与苏金球其他执行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苏金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林炎,局长。被执行人苏金球,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02行审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苏金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金球支付罚款人民币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金球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明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