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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潘久皋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03执443号本院在执行潘久皋申请执行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南溪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久皋申请将李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潘久皋申请将李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