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亮与何派杰、张秀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何派杰,张秀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4150号原告:徐亮,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玉(特别授权),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派杰,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秀昌,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亮与被告何派杰、张秀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徐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徐亮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有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