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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亮与何派杰、张秀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何派杰,张秀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4150号原告:徐亮,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玉(特别授权),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派杰,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秀昌,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亮与被告何派杰、张秀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徐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徐亮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有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