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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常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425号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王宇龙,职务经理。被告常海龙,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冬代理审判员  邹学慧人民陪审员  于国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