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刑更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海龙故意伤害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288号罪犯陈海龙,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甘刑三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0)兰法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将罪犯陈海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以罪犯陈海龙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