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x与北京松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x,北京松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潘x,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松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法定代表人:朴永伟,总经理。潘x与北京松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斋配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32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潘x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斋配件公司按照裁决书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36374.44元。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松斋配件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松斋配件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2个,均无可执行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潘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松斋配件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松斋配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潘x申请执行的案款36374.44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松斋配件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325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