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蓉与刘天鹏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蓉,刘天鹏,黎晓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蓉,女,1969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鹏,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黎晓云,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李蓉与被上诉人刘天鹏、原审被告黎晓云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李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何华轩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