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陆尔梅与郑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尔梅,郑如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252号原告:陆尔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如兵。原告陆尔梅与被告郑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陆尔梅民事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郑如兵住址无法送达,原告陆尔梅在合理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告郑如兵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郑如兵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陆尔梅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郑如兵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尔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新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