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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刑初39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无业,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2016年6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在未经被害人梁某同意的情况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梁某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处的住宅房门,窃取车钥匙和车辆手续后,盗走停在该小区南侧的越野车一辆(该车系被害人梁某与前夫张某离婚的过程中分得的财产。经鉴定价值145200元),并以1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予新华区某二手车市场。被告人到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后续赔偿的协议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廖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康某的证言、离婚协议书、二手车销售发票、汽车交易信息表、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谅解协议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为严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解巍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亚南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