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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武威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济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154号原告:武威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年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济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当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武威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生荣审判员  尹宏杰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