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20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大龙千相广告有限公司与王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龙千相广告有限公司,王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0131号原告:上海大龙千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罗浩,董事长。被告:王进,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钢,上海徐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上海徐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龙千相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大龙千相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大龙千相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