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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固原久发商贸有限公司与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原久发商贸有限公司,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02民初3969号原告:固原久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柳玖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陆军,男,生于1980年8月3日,汉族,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固原久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原久发商贸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原久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轮胎货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轮胎经销商,按照交易习惯,双方之间的交易为原告先供货,被告后付款,截止2009年3月17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轮胎款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货款。陆军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款欠据一张,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轮胎经销商,被告经营货车。2009年5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钢丝轮胎2条,每条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4000元的欠款欠据,约定2009年5月1日一次性付清,约定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轮胎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轮胎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轮胎款4000元,该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欠据予以佐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轮胎款,其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轮胎款。被告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轮胎款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固原久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轮胎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鹏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