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罗达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罗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负责人:陈建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达龙,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罗达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105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罗达龙名下车辆进行处置,但短期内难以变现;同时向银行、工商、林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达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岩生审判员 洪明群审判员 严乐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琳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