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罗术云与张银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术云,张银春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294号原告罗术云,男,生于1983年6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银春,女,生于1986年11月1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罗术云与被告张银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张银春。经本院通知后,原告罗术云不能提供被告张银春的其他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张银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术云的起诉。原告罗术云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5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春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