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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5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曹勇,辉岩(北京)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5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蕾,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男,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勇,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辉岩(北京)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天竺村幸福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芳,经理。申请执行人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勇、辉岩(北京)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273.41元及利息。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辉岩(北京)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查到登记在曹勇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曹勇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曹勇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海龙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硕 微信公众号“”